天玉(廈門)商業保理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調查的你(單位)涉嫌連續2年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改正且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一案,已調查終結。依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本局擬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以及《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對上述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并可要求聽證。你單位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未要求舉行聽證的,視為放棄此權利。
現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泉豐市監(東海)罰告〔2025〕12號)
泉州市豐澤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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