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推進我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責任,是指我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和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所應擔負的責任。
二、區政府辦負責全區政府信息公開行為責任追究工作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對我區政府各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及公共企事業單位和人員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三、實施責任追究,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追究,誰主管,誰負責;
(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三)權責統一;
(四)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五)集體責任追究和個人責任追究相結合;
(六)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四、責任追究的范圍與對象
(一)法定情形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和監督檢查,對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需要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的,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報批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有關制度、機制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能;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約定情形
1.應公開而不公開
(1)未公開部門的職責和管理權限。包括部門職責、機構設置和辦事人員的職務及名稱、工作范圍、權限等;
(2)未公開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
(3)行使行政權力的未公開行政審批事項,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設定項目情況;
(4)其他應公開而未公開的。
2.公開不全面、不及時、不真實
(1)未按規定的程序、范圍和時間要求公開的;
五、責任的區分
(一)未報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工作有關規定的,由承辦人承擔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管領導承擔責任;
(三)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工作有關規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六、責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部門或單位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對部門或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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