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16
《通知》中涉及賦予街道行使的住建行政執法事項共計13項。即:1.“對物業管理單位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的處罰”;
2.“對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處罰”;
3.“對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處罰”;
4.“對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處罰”;
5.“對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處罰”。
6.“對業主委員會未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章程履行工作職責的處罰”。
7.“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事項、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標準、公共部位經營收益情況、公共水電分攤情況、電梯維修保養檢驗費用等有關事項的處罰”。
8.“對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規定每月將供水、供 電部門收取的公共水費與電費清單及分攤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醒目位置進行公示的處罰”。
9.“對侵占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10.“對損壞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場地、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處罰”
11.“對原業主委員會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
12.“對業主委員會未按規定公示資產清查結果的處罰”
13.“對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后未按期移交有關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財物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