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11
(一)申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申請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1、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自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之日起5年內,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擅自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被依法取締的,自被取締之日起5年內,其主要負責人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3、文化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二)地點要求
1、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2、根據文市發〔2014〕41號文件要求,確定為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長效機制試點地區的,距中學、小學校園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離200米范圍內以及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農村地區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續的合法用房可以設立。
(三)準入條件
1、有企業營業執照和章程;2、營業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臺計算機占地面積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4、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措施;6、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7、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8、必須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